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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民初7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张永廷与刘财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廷,刘财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7民初7480号原告:张永廷,男,1953年11月11日出生。被告:刘财,男,1959年4月19日出生。原告张永廷与被告刘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廷、被告刘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紧挨原告院的西墙拆除,并留足滴水;2.本案诉讼及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必要支出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为:将紧挨原告的一段1.7米左右的西墙拆除;砖活码的长度大约6米的墙体应垒至1.6米的高度,不能出檐,若出檐,盖厢房需留足0.4米滴水,垒墙需留0.1米滴水。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东西邻居,原告居西,被告居东,被告院西墙早已倒塌,一段墙体倒靠在原告的墙上。另一段被告用砖活码成墙体,一米左右的高度,并侵占原告建房留的滴水位置上,造成原告无法施工,现在原告东面敞着,而被告又时常裸体在自家走动,对原告造成无法回避的伤害。经村委会现场进行调解,因被告蛮不讲理,调解无效。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明显的侵权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原告所说与事实不符,我留滴水应该是在动工垒墙或垒房时留出,垒墙需留0.1米滴水,垒房需留0.2米滴水,但是我的房子从1995年11月买了之后一直没动过,现在还是原来的房基,故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南边的一段墙因为被水冲,墙体上边逐渐变歪,上边可能是在原告的滴水里。我拆除了北边的一段倾斜的墙体,因我没钱垒墙,所以我在原磉上又用砖活码了墙,因原告平房上面有第二层,我垒多高的墙,原告也能看到我的院落。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居住于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村×街×号,被告居住于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村×街×1号。原、被告系东西邻居,原告居西,被告居东。被告宅院内有一西墙,该西墙有一段倾斜的墙体,长约1.7米,宽约0.24米,北端起点为被告西厢房南墙北侧(西厢房已由被告拆除,现仅剩南墙),距原告家东侧墙体0.03米,南端起点距原告家东侧墙体0.08米;该西墙还有一段用砖活码的墙体,长约6米,高约1米,与原告的院落以一块铁板相隔。原告宅院的南倒座为二层。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便利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家倾斜的墙体上部已倾斜至几乎紧挨原告家东墙,对原告家的墙体和流水造成了妨害,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倾斜墙体的诉求予以支持。被告家活码的墙属于临时建筑,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家活码的墙对原告造成了妨害,且因原告家房屋较高,即使被告将墙垒高至1.6米,原告亦能看见被告院落。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加高活码砖墙的诉求,本院无法支持。对于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位于平谷区峪口镇×村×街×1号的一段倾斜的西墙(被告刘财家西厢房南墙北侧至向南延伸1.7米之间的西墙)拆除;二、驳回原告张永廷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刘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毛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晓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