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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联众物流有限公司与张培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联众物流有限公司,张培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11民初1693号原告攀枝花市联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法定代表人侯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亮,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培峰,男,1973年11月9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联众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培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攀枝花市大青山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联众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联众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48元,减半收取724元,由原告攀枝花市联众物流有限公负担。审判员 袁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函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