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6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6民初1784号原告:胡某,女,出生于1974年7月15日,汉族,农民。住潢川县。被告:李某,男,出生于1974年3月16日,汉族,农民。住潢川县。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原告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李全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炳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