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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6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6民初1784号原告:胡某,女,出生于1974年7月15日,汉族,农民。住潢川县。被告:李某,男,出生于1974年3月16日,汉族,农民。住潢川县。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原告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李全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炳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