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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财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黄河诉李建新、新疆科达利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井贵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河,李建新,新疆科达利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井贵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财保296号申请人:黄河,住伊宁市。被申请人:李建新,住伊宁市。被申请人:新疆科达利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井贵国,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井贵国,住乌鲁木齐市。申请人黄河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李建新、新疆科达利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井贵国318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黄河以新疆天山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320000元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建新、新疆科达利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井贵国318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陈 思 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娜尔盖孜第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