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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高峰与宋云先、耿秀丽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峰,宋云先,耿秀丽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2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红,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杰,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云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秀丽。上诉人高峰因与被上诉人宋云先、耿秀丽宅基地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3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36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09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徐 明代理审判员  王化宿代理审判员  高仁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