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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1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马XX与薛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XX,薛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1执303号申请执行人马XX,男,1956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高坪乡。被执行人薛XX,男,1976年12月2日生,汉族,职工,系子长县瓦窑堡采油厂职工,住陕西省子长县瓦窑堡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31民初35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薛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当即履行:一、向马XX偿还劳务工资欠款22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30元。被执行人薛XX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其工资已被子长人民法院冻结,住房公积金现不支持冻、划。经查询其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刘向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孝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