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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90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中山市合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杜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合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杜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9063号原告:中山市合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亨尾村裕和东街9号一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杨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宝恩,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强,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的员工,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杜洪,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原告中山市合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合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合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96元,减半收取498元,由原告中山市合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锋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文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