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7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高思增、韩桂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高思增,韩桂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711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耿烨,行长。被告高思增,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韩桂娥,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被告高思增、韩桂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称,被告高思增因购房需要,向原告借款185000元,被告韩桂娥为共同借款人,期限36个月,现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偿还本息,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原告也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又不交纳公告费。因此,本案属于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建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诚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