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民再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于凌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燕冰,于凌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再4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燕冰。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于凌云。再审申请人李燕冰因与被申请人于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3)泰宣民初字第0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苏12民申10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所作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兴市人民法院(2013)泰宣民初字第02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泰兴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丁正明审判员 王军强审判员 陈海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