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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民再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于凌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燕冰,于凌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再4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燕冰。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于凌云。再审申请人李燕冰因与被申请人于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3)泰宣民初字第0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苏12民申10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所作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兴市人民法院(2013)泰宣民初字第02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泰兴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丁正明审判员  王军强审判员  陈海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