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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1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马自春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自春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1刑初184号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自春,男,1963年6月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罗山县,回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罗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委书记、主任,住罗山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2016年7月20日被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刚,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6)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自春犯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自春及辩护人李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自春在任罗山县供销社主任期间,全面负责罗山县供销社以所属企业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名义(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是罗山县供销社全额投资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50万元,2011年10月1日聘任罗山县潘新旭东花炮厂法人代表潘某1为该公司经理,由其承包经营)申报2013年度“新网工程”以奖代补省级配套专项资金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申报单位必须确认已经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才能申报“新网工程”以奖代补专项资金。马自春明知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在申报项目资金时工程投资没有达到300万元以上,不符合申报2013年“新网工程”的省级配套专项资金的条件,仍然主持召开党委会议研究统一申报,并安排供销社招商办主任王某(另案处理)具体负责实施。为了使该公司成功申报“新网工程”项目资金,马自春积极协调并安排王某伪造了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与罗山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配送中心炮库工程建设项目虚假合同和支付工程款308万元财务手续,并由信阳立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该公司已经投资485.39万元的确认书。然后以申请省级配套专项资金485.39万元向上级供销社和财政部门进行申报。申报资金到达罗山县财政局后,马自春在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向罗山县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65万元的手续上签字同意,最终使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获得65万元的省级配套专项资金,造成国家损失65万元,本案涉案款物65万元已追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自春的行为已构滥用职权罪,其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马自春对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马自春具有自首、全部退赃等情节,且该案系多种因素造成,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3日,时任罗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罗山县供销社)党委书记、主任的被告人马自春主持召开罗山县供销社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以所属企业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是罗山县供销社全额投资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50万元,2011年10月1日聘任罗山县潘新旭东花炮厂法人代表潘某1为该公司经理,由其承包经营)名义,以罗山县烟花爆竹配送中心及连锁经营网络升级改造项目申报“新网工程”以奖代补省级配套专项资金,由时任罗山县供销社招商办主任的王某(已另案处理)具体负责办理该项工作。2013年5月8日,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印发《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省级配套专项资金的通知》,要求申报2013年“新网工程”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县级供销合作社企业,其项目工程已发生的投资总额必须达到300万元以上。马自春明知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不符合申报2013年“新网工程”省级配套专项资金的条件(项目工程投资没有达到300万元以上),仍然安排组织申报工作。为了使该公司成功申报“新网工程”项目资金,马自春协调并安排王某以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罗山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虚假的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配送中心炮库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伪造了虚假的支付工程款308万元的财务手续,并由信阳立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该公司已经投资485.39万元的确认书。后罗山县供销社以该项目向上级供销社和财政部门申报2013年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省级配套专项资金485.39万元。省级配套专项资金65万元到达罗山县财政局账户后,马自春在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向罗山县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65万元的手续上签字同意,最终使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获得65万元的省级配套专项资金。案发后,涉案赃款65万元已追回。另查明,被告人马自春2016年7月20日主动到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潘某12015年11月27日证言:炮厂是1997年成立的,主要做花炮的生产、加工、销售。我2014年7月份任炮厂的法人代表。从2011年,烟花炮制生产、销售采用新的安全标准,我们需对原来的厂房、设备进行改造,加上手续难办,所以到2014年7月份炮厂手续下来后才开始生产。就是这个原因,2011年在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向外发包经营时,我才和该公司发生联系的,我们双方签订的有合同。我是罗山县供销社聘任的经理,就是对公司承包经营,其他没有关系,为了业务需要,在这些特殊行业需要的证件上面都登记我为公司的法人代表。罗山县供销社除了安全方面对公司监管外,在经营方面不干涉,每年我向罗山县供销社交纳承包费就行了。公司就是在原来炮厂的地皮建一栋仓库,另外在庙冲村租赁一块地建了四间1.1级仓库。这两处仓库是县供销社投资的,具体多少钱我不知道。公司建这两处仓库是我负责施工的,是找我镇建筑老板徐某施工的,我原来炮厂的厂房改造都是他负责施工的,双方没有签订建房合同,费用是罗山县供销社支付的。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占用我炮厂的土地没有支付费用,炮厂自己生产的炮(只生产烟花),卖给公司销售,厂生产的品种不能直接销售给零售户,只有公司有批发、零售权利,这是《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的。两个各是各的,是两个单位。因为两个单位的法人代表都是我,安全方面统一管理。近几年,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申报过国家补助项目,哪一年申报的记不清了。当时申报了65万,批了65万,申报项目的手续当时罗山县供销社经手的,我没有参入,我就是提供申报项目需要的材料,手续都是县供销社弄的。65万元2013年县财政一次性打到公司账户上的。公司的财务都是县社的谌俊华负责的,我只保管的有公司的业务章,其他的财务章、公司行政章我都没有保管。申报该项目,是县社的王某负责的。2013年,市供销社、县供销社的人,还有其他人我不认识,他们过来看仓库达不达标。有无发现什么问题,我记不清了。其2015年12月7日证言:2013年度,公司申报的新网工程65万元钱是通过财政局直接把钱打到我们公司账户上的,这个钱一直用于公司业务经营。这笔钱当时是付给我公司业务员潘和生代理的一笔业务的货款,由公司把钱打到潘和生的账户上,由他支付给对方花炮厂,现在一直作为公司的流动资金使用。对于这个65万的使用,我记得我以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罗山县供销社签订合同,合同规定钱只能用于公司进货,不能挪作他用,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使用。并在合同上约定我每年按照一分的利息,支付给罗山县供销社,作为公司使用这笔65万元的分红。截止现在,因为没有到分红日期,另外公司谌会计不在家,所以这个利息公司一直没有与县社结算。对于这个65万使用上,公司和县供销社合同规定在我承包经营期间有偿使用,如果我与这个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解除承包合同了,那么就得把这笔钱无偿归还给县供销社。2、证人徐某2016年2月19日证言:潘新镇旭东花炮厂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就成立了,一开始法定代表人是潘实诚,后来是他儿子潘某1,是生产销售一体的炮厂。炮厂的位置坐落在潘新村石庄组、栗林组、王湾组,另外两个仓库在庙冲村的天鹅山上。近几年炮厂改建了不少生产车间,在庙冲村的天鹅山建立两个仓库,在花炮厂建了两栋仓库。这些工程都是我搞的。大概从2009年开始,2012年结束,先建了炮厂的两个仓库,2012年建了庙冲村天鹅山的两个仓库。这两个仓库当时听说是县供销社投资的,投资多少钱不清楚。当时由炮厂和安监局过来验收,合格与否,他们说了算,这几座仓库都达标了,具体达到哪个标准我不清楚。我带了多少工人,一天多少工资,做了多少天,我都有汇总,炮厂那边专门有一个计算我们工时的人员,然后我们两边一核对就行了。这些钱由潘实诚给我,再由我发给工人。我们的工资最高的一年总共十多万,其他的年份几万块钱。3、证人邹某2015年11月26日证言:我村有个潘某1炮厂,炮厂建立差不多有一二十年了。现在负责人是潘某1。炮厂近几年没搞扩建,没有盖办公场所,近四五年,罗山供销社没有在这征地建仓库。4、证人陈某2015年11月26日证言:潘某1炮厂建成二十年不到,现在是潘某1。炮厂占地面积不小。炮厂近几年大的没盖房子,小的维修什么的,我不知道。近四五年,罗山供销社没有在这征地建仓库。5、证人潘某22015年11月26日证言:我是罗山县潘新镇潘某1炮厂职工。花炮厂最北边的那个仓库建起来已经三四年了,是花炮厂和县供销社成立公司时建的。花炮厂是哪一年和罗山县供销社联合成立公司的我不清楚,公司叫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炮竹购销公司,法人代表还是潘某1。我晓得可能是最北边的仓库和庙冲山上的两个仓库是公司成立后建成的,其他的是原来花炮厂建成的。庙冲山上的两块仓库是占用庙冲村的山。公司的两处仓库是谁投资建设的,我不知道。6、证人李某12015年12月3日证言:我2003年到2010任临湘市桃林花炮厂法人代表。(出示2013年5月26日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供货单位:临湘市桃林花炮厂购货单位: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1”委托代理人“潘和生”),经我辨认,这个合同是假的,临湘市桃林花炮厂没有和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签订过合同,也没有业务往来。合同上的“李某1”不是我写的,委托代理人潘和生我不认识。这个公章在我2010年没有担任临湘市桃林花炮厂的法人代表以后就销毁了。这合同上面的临湘市桃林花炮厂的公章是不是我厂的公章,是否是真的我无法辨认。7、证人潘和生2015年12月7日证言:我是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业务员。好像是2005年左右,我来河南就在实诚花炮厂上班。罗山这边的公司需要货,通过我的联系,有的时候我直接带着钱去湖南花炮厂买货,有的时候是我去湖南那边订货,那边将货运输到罗山。2013年10月份左右,我账户上打过一笔65万元钱,这笔钱是谁打给的,我不知道。这个钱是用于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买烟花爆竹的。大概2013年10月份,我去湖南买货,那边花炮厂陆陆续续的发货几次,我就用这个65万元付购货款。(出示2013年5月26日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供货单位:临湘市桃林花炮厂购货单位: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1”委托代理人“潘和生”),经我辨认,这个合同是为了到公安办购买证使用的,与平时购货数量、金额无关。合同上的“潘和生”是我签的。8、证人李某22015年12月9日证言:我于2013年3月份任罗山县财政局企业股股长。罗山在2013年申报新网工程项目的,是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申报的。这个项目好像是投资申报金额400多万,最终省里批复奖励资金65万元。2013年罗山县供销社组织申报、审核,然后将申报材料拿到县财政局行文,因为往上报的项目需要两家共同行文,县供销社是项目实施的主管单位,他们审核后报到我们这,两家联合行文,然后由罗山县供销社向信阳市供销社申报。市里也是这样弄的,最后逐级上报到省供销社、省财政厅。项目由县供销社初验,省供销社验收,验收合格后,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一块行文,将项目资金文件下发到市财政局。这个项目过程中,我们县财政局只负责行文,因为项目是县供销社初步审核,他们审核后,同我们财政局联合行文,再报到市供销社。另外,在拨款前,局领导安排我和县供销社的人员去了现场看一次。这个65万资金,首先市财政局下发关于拨付新网工程补助资金的文件,文件下来以后,项目单位申请拨付。我们接到申请后到预算股看钱是否到账,钱到账后由项目单位写报告,经县供销社审核、签字,由供销社报到财政局来。我们这边由经办人顾阳初审和附处理签,然后交给我看看,我附上文件(市财政局关于及时拨付新网工程补助资金的文件)和公司经供销社审核同意的申请报告,我再将这些材料报给主管领导徐琳签字,她签字以后把报告拿来给经办人,然后财政局拨款。我们将钱拨付到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在这个项目中,罗山县供销社是谁负责我不清楚,当时罗山县供销社向我局上报申报材料、手续时是办公室的王某负责的,在拨付项目资金时是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去办理的手续。在我局拨款之前,我到项目现场去调查时,县社是马自春主任陪同的,另外还有谁我记不清了。9、证人杨某2015年12月14日证言:我是2010年9月调到罗山县供销社任副主任至今。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在2013年申报过新网工程这个项目,市里面说的,有一项是说以奖代补的形式,前提是把项目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后再申报领取专项资金补助,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公司符合申报条件。这个公司是2011年开工建设的,2012年完工,2013年准备申报材料的。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是罗山县供销社全资投资的企业,现在是潘新旭东花炮厂的潘某1承包经营的,每年交给供销社一些承包费。罗山县供销社为申报这个项目有一个领导小组,我具体负责这个事,当时开了党组会,安排我负责这个工作。我是牵个头,具体工作由办公室主任王某和财务负责人谌俊华开展。具体是由罗山县供销社和财政局负责项目申报,我们县供销社由招商办、办公室、财务科负责,这个项目主要对口县财政局和市供销社。对于这个项目,财政局那边主要负责拨付专项资金,县供销社负责项目的申报、初审和配合上级检查验收。项目申报是以公司名义申报的,材料是公司准备的,材料交到供销社后,我们对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然后报县财政局,由县社和财政局联合行文向市供销社和财政局申报,最后逐级上报到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办公室、财务科开展的工作我不知道,我只是安排给他们,他们具体搞。财政局那边谁具体负责我不清楚。申报这个项目,我记得有一本申报材料。2013年度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申报新网工程以奖代补档案材料,经过我辨认,这是我们县社申报该项目的材料。申报材料是由王某和谌俊华负责准备的,材料是否真实我不清楚。为申报这个项目,县社在公司建了炮库,投资多少钱我不清楚,一个是在潘新庙冲村东边山岗上新建了几间炮库,另一个是在潘新炮厂老厂址新建一栋炮库。具体是委托潘某1监工实施的,实际支付多少钱,这是县社财务上负责的,我不清楚。这个项目,我们核实了,主要核实炮库的位置、标准、是否确实建设了等内容。对这个项目工程建设的实际投资,我没有核实,我只是对这个项目起个牵头作用,负责该项目的申报材料,其他具体工作由财务和办公室负责。刚才出示的申报材料看,这个项目申请金额是485.39万元,最后由省供销社决定,拨付以奖代补资金是65万元。这笔资金一直由公司使用的,具体情况是县社财务部门负责的,我不清楚。申报该项目,县社召开了党委会研究的,会议上决定由我全权负责,具体由王某和谌会计负责。我没有和县财政局接触过,我听说项目资金是直接拨到项目单位了。这个项目在申报过程中,有省、市供销社来验收,他们验收合格以后才能拨付项目资金。10、证人陶某2016年1月23日证言:我任罗山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我们公司与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出示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配送中心炮库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经我辨认,这是个假合同。2010年的时候,罗山县供销社主任马自春和王某通过罗山县城建局财务科长周明利找到我。我们见面后,马自春说罗山县供销社要申报一个项目,有一个仓库要建,现在资金没到位,需要先申报资料,要我公司帮忙提供一个假的施工合同和支付工程款财务手续,并说项目资金到位后工程让我们公司负责施工,所以我就同意了。回到公司后,我就把这件事给办公室的杨主任说了,并安排他负责这件事。马自春和王某找到我之后,过了几天,王某带了一个女会计拿着这份合同来找我,我说我这边已经安排好了,你们直接找杨主任办理就行了。最后他们之间怎么沟通的我不知道。这个合同上我公司的公章是真的。但这个合同是个假合同,马自春当时说是申报项目,把这个工程给我们干,所以我才同意与他们签订这个假合同,合同都是罗山县供销社打印好的。这个合同的公章是我公司办公室的人加盖的,当时具体情况我不知道。因为是假合同,所以我没有在合同上面签字。正常公司签订的合同都是住建部统一监制的文本合同,并录入地税系统,正式签订合同时先经公司负责合同的人员审核后再拿给我,我认真审查签字后才加盖公司公章。我们公司财务上在支付工程款方面是怎么操作的,我没有一点印象,我没有安排财务人员,但他们应该知道这件事。(出示罗山县供销社2012年10月记账凭证7号凭证,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转给罗山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款160万元),经我辨认,收据不是我们公司的,财务公章是否真实我分辨不出来。但我们公司肯定没有收到这个工程的工程款,像这样的我们公司收到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据都是假的。后来我们公司没有和罗山县供销社履行这份工程施工合同,至今我们公司没有对这个工程进行施工,我们也不知道有没有这个工程。11、证人王某2015年12月8日证言: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申报新网工程是由县供销社组织申报的。我负责项目可行性报告,逐级报到省供销社层层把关。期间,省供销社、市供销社领导下来实地核实过,之后省供销社同意后拨付资金。申报的材料中,有些材料是为了申报项目作了技术处理,比如土地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配送中心炮库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等都是虚假的。为申报这个项目,县社在潘新旭东花炮厂新建了一个仓库,在庙冲村租赁一块地新建了几间仓库,都是委托潘某1负责施工。这个项目申请金额是485.39元,最后由省供销社决定,拨付资金65万元。这笔资金由省财政厅逐级拨付到县财政局,财政局再拨付到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账户。工程建设是县社投资的,实际支付多少工程款,我没有管帐,不清楚。工程建设项目我们也进行了核实,是跟着省、市供销社一起实地调查的。其2016年1月23日证言:罗山县申报新网工程是开会研究过的。马自春主任安排杨某副主任全权负责项目申报,我具体负责。会后杨某副主任安排我负责项目申报的文字材料准备工作。我准备了一本《项目申报》档案材料。《项目申报》档案材料里面的《罗山县关于申请2013年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省级配套专项资金的请示》、《2013年度“新网工程”省级配套专项资金申报表》、《罗山县烟花爆竹配送中心及连锁经营网络升级改造项目实施报告》、《罗山县烟花爆竹配送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我负责制作的,都给领导看过。《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配送中心炮库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是我和马主任一起跑的合同,《投资确认书》、《审计报告》是会计谌俊华负责的。按照文件要求,需要投资合同,我把这份《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配送中心炮库工程建设项目合同》起草后,和是马主任一起找永兴建筑公司的经理陶某,是周明利牵的头,我们说炮库已建成了,签订这个合同就是为了申报项目需要,为了减少投资,我们也不需要票,只需要打个收据条子,就可以了。关于工程的事没有说那么清楚。陶某安排那边的谁负责和我接头,我记不清了,签这个合同是我一个人去的,我找那边的接头人盖的章。(出示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2012年10月记账凭证7号凭证,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转给罗山县永新建筑安装工程款160万元),这是财务做的,具体情况我不知道。收据是谁去永新建筑开的,我记不清了。当时为了申报这个项目,县供销社以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的名义做了不完整的财务凭证和账薄,以备上级对项目资金进行检查。因为这个工程合同是假的,我们没有按照收据向永兴建筑公司拨付160万建设工程款。《项目投资确认书》是财务部门负责的,由我、马主任、谌会计一起拿到这家会计事务所,这是市供销社统一组织指定由该事务所进行投资确认的。《项目单位资质证明》是我们业务科提供的。档案材料中的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许可证、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书是杨主任提供给我的。《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中的这些照片,是我拍摄的,马主任知道。申报过程中,我和马主任到现场调查过两次,其他谁去的记不清了。到现场调查时,我们没有对新修建的工程实际投资逐一进行核实。申报材料是县供销社初步审核的。事实上这个项目是市供销社考核之后认为可以申报,我们才申报的。这个项目申报工作由杨某牵头负责,安排我具体工作。他在单位的时候,我负责这个项目资金的情况就先向他汇报,有时候他不在单位时,我就直接向马主任汇报。其2016年1月26日证言:申报新网工程要求是供销社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对申报项目企业的投资额有规定要求。申报2013年年度新网工程专项资金文件下发后,开始是市供销社领导到烟花公司潘新镇炮库现场查看后,认为可以申报,接着县供销社党委开会讨论。会上,大家都同意申报,我也同意申报,没有反对。最后决定由罗山县供销社以所属企业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上申报,并决定由分管资金和项目的副主任杨某全权负责,由我具体负责实施,业务和财务部门配合,我主要负责文字材料组织及上报工作。当时我是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没有为此成立专门机构,我们供销社本来就有一个招商办,牵头分管的是杨某副主任,我是招商办主任,但我们供销社一直没有开展这项工作。项目是罗山县供销社以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申报的,该公司没有参与,他们就是提供项目必须的材料。因为这个是以奖代补项目,是工程结束以后经过各级部门验收合格才补给企业。该项目由县供销社财务部门进行筛选,核查验收,认为符合条件就加盖了县社公章,报给县财政局企业股,企业股的股长李某2也去现场核实了,他也认为符合条件,就加盖了罗山县财政局的公章,然后由县社上报信阳市、财政局,审核程序同县级一样,最后逐级上报到省供销社、省财政厅审核批复,省供销社和财政厅对申报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才能拨付资金。总体上我们县供销社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申报,财政局那边负责资金的拨付。我们有申报《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省级配套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一本档案,所有申报材料都在里面。其中我起草的材料都给马自春主任看过,他都同意了,并且由他在需要加章的材料中加盖了罗山县供销社的公章,县社的公章是他自己保管的。其中有些材料是为了申报项目作了技术处理,比如土地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配送中心炮库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等都是虚假的。我和马主任、杨某、谌会计一起到信阳会计事务所进行项目实际投资确认;由我按照目录,将所有材料收集齐汇总后,我和马主任、谌会计以及市供销社的人一起将材料送到省供销社。我和马主任还找罗山县永兴建筑安装公司经理协商签订了新建炮库的工程承包合同。在2011或者2012年,为了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换发新证前建的炮库,在潘新镇和庙冲村新建了一座A级和B级库。炮库工程是委托潘某1负责施工的,施工单位也是他找的。在罗山县供销社申报这个项目过程中,我和马主任一块去现场查看过两次,杨某副主任去没去我不清楚,我没和他一块去过。我去永兴建筑安装公司两次,一次是我或者和县社会计谌俊华一块拿着我起草的工程承包合同到永兴建筑公司加盖其公司印章,一次是和谌会计一块到该公司财务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这个项目一开始我们申报的是308万元,后来到省里沟通,申请金额变为485.39万元,最后由省供销社核定,实际拨付资金65万元,是由省财政厅逐级拨付到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再拨付到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账户,大概是2013年的九、十月份拨付的,当时正是公司采购烟花爆竹的旺季,这笔资金就直接汇到湖南省一家烟花爆竹公司了,这款是我经手汇过去的。现在这笔资金一直由公司使用的,用于公司业务经营。当时县供销社和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有个协议,要求公司保证资金用于经营,不能把资金弄丢挪用了,有偿使用,按照贷款利率分红给县供销社,同时还约定承包期限结束,资金全额收回。财政局企业股李某2在申报该项目之前和我一块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12、被告人马自春2015年12月11日供述:我是2010年6月份到罗山县供销社工作的,罗山是在2013年报了新网工程这个项目,是按照以奖代补的类别申报的。申报这个项目需要具体条件我记不清,都在申报指南上。罗山县由县供销社和财政局两家联合行文上报。资金监管是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供销社,对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追踪问效,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具体详细见资金使用办法。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是我们的独资公司,注册资金150万元,现任法人代表是潘某1,我才来供销社的时候,他接手的。公司属于县供销社,供销社有百分之百的控股权,是我们的二级机构。现在该公司是承包经营的,是潘某1承包经营的,他是我们聘请的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经理,公司的一切具体业务是由他们自己决定的,我们县社不管。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申报新网工程项目由我们供销社的招商办具体负责,招商办是2010年8月成立的,分管领导是杨某,主任是王某。申报材料这些都是由杨某、王某具体负责的,我安排以后,就没有再具体管这些事。为申报这个项目,我们县社就是建了炮库。一是在潘新旭东花炮厂新建了一个B级仓库,另外一个在庙冲村建了几间A级仓库,都是委托潘某1负责施工,具体多少钱我不清楚。这些工程建设是县社投资的,实际支付多少工程款,财务上有,具体数字我记不清。这个项目,我跟着省、市供销社和县领导一起去过几次,在拨款前我和财政局的李某2也去过。这个项目,申请金额是480多万元,最后给了65万元。这个钱是由省财政厅逐级拨付到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再拨付到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账户,当时公司向县财政局写一个资金拨付申请,这笔资金一直由公司使用的,用于公司经营。2013年8月29日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向罗山县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申请65万元,上面有我的签字。根据文件规定,我们县供销社和财政局要对这笔资金进行监督监管及追踪问效,因为该公司是租赁经营,经理不是我们供销社的正式职工,所以我们县社和承包该公司的经营者潘某1签订一个资金使用协议。按照协议书约定,县社没有分红,因为他们的经营形势不是很好,再加上财务人员谌俊华一直不在家,所以双方还没结算。为了申报这个项目,以及资金使用方面,县社开会研究了。经查我的会议记录,是在2012年10月23日上午,召开党委扩大会议研究的。这个项目我知道的就是县财政局企业股负责的,具体哪些人我不清楚。其2016年7月20日供述:我今天是来投案自首,交待罗山县供销社在申报新网工程补助资金时自己存在的渎职问题。2011年10月4日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销售资质到期后,在重新申报资质时,省安监局重新对炮库进行评估,要求整改,所以在潘新建了两座新炮库(一座A级库,一座B级库),这两座炮库都是由省安监局设计、评估、验收的,2012年底炮库建设完成,2012年终市供销社来罗山进行目标考核。2013年的四、五月份,市社的分管项目的负责人来实地查看,认为符合新网工程的申报条件,我们县供销社就召开会议进行研究,一是把市社领导实地查看的情况进行通报,二是成立负责项目申报的组织,由我们供销社的分管领导杨某具体负责、招商办王某具体实施,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配合,详细情况见会议记录。项目的申报就是王某根据文件要求具体实施了,具体情况我就不知道了。项目的申报材料必须要有投资确认书,投资确认书的作用是确认项目的投资金额,投资确认认定的中介机构是市供销社统一指定的,当时是我和王某一块到信阳市供销社,将投资方面需要的材料报到市社。为了申报这个项目,我到过信阳市供销社汇报工作,但投资确认这一方面我不记得自己是否去过中介公司。王某将申报材料都准备好后,由县供销社和县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供销社审核后,由市供销社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省供销社审核、评估后,由省财政厅下文将资金拨付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再下文将资金拨付到县财政局,县财政局直接将钱拨付到罗山县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罗山县新网工程申报项目最后得到了省65万元的专项配套资金。这些工程建设是县社投资的,实际支付大概有二百多万,应该不到三百万,具体数字我记不清,财务上有。因为我大舅子周明利是建设局的,罗山县永兴建筑公司是建设局的下属公司,我就通过我大舅子和罗山县永兴建筑公司陶经理联系上的,再加上王某和永兴公司的会计是同学,双方都比较熟,因为项目申报需要达到投资条件,我就安排王某具体负责和罗山县永兴建筑公司洽谈、签订虚假合同和出具虚假财务手续的。当时申报该项目时要求达到一定的投资规模,签订合同就是为了满足这个条件,并且想增大投资规模以获取更多的以奖代补资金,但实际上最后补助资金都是平均分配的,与投资规模关系不大。这个项目,我跟着省、市供销社和县领导一起去过现场几次,拨款前我与财政局的李某2也去过。为了申报这个项目,我们县社2012年10月23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研究的,当时大家都认为可行,都同意申报这个项目。我2010年去县供销社工作,去了之后发现罗山县供销社和全市其他供销社不一样,是唯一一个破产完毕的单位,罗山县供销社只有一个承包经营的公司(罗山县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其他都是个人承包或者破产,县里领导说主要以维稳工作为主,我去了之后,心想着把罗山县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做强做大,把罗山县供销社工作做好,这个项目申报的出发点和出发目的都是好的,包括县社其他领导、工作人员都认为如果申报成功,是个好事。通过王某这个事以后,我这一段时间一直在反思,主动将自己的事交代清楚,通过这一阶段的学习,认识到尽管在主观上的目的、愿望是好的,但是我对政策界限的把握、政策理解的水平不够,所以在项目规模上没有把住关,对具体办事的人员、申报的关键材料没有认真细致地一一对照申报指南,再加上由于工作人员比较少,所以在整体的申报过程中,自己参与的比较多,有时候亲自为项目进行沟通协调,在这个项目申报过程中我自己过问的比较多、比较细,我自己作为主要领导,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我下一步的人生也是一个教训。因为搞经济工作和别的工作不一样,对于底线不能越界,发生了这个事,是对我的教训,通过这个事,对于我的法律、政策的理解学习有一个很好的帮助,再加上检察院的领导对我进行了法律、政策解释,对我帮助很大。最后,毕竟我也五十多岁了,上班也三十多年了,经历的部门也有几个,尤其是去供销社的这几年,可以说是竭尽全力了,特别是在维稳这一方面,从没给县里造成任何困难,所以下一步我认真认识错误、进行整改,因为这个项目的资金没有流失,没给社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恳请司法机关给我从轻处理。其2016年7月22日自书检查在卷,证明其作为县供销社党政一把手,在此次项目申报过程中,在沟通、协调直到最后没能尽到把关责任,不自觉触犯了法律。13、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收款票据在卷。14、立案决定书在卷。15、案发经过及补充说明在卷,证明被告人马自春涉嫌滥用职权一案,系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自行发现。2015年12月11日,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在罗山县供销社办公室,马自春作为证人接受询问。经主管检察长批准,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23日对马自春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一案进行初查,2016年6月24日决定以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对马自春立案侦查;2016年7月20日,马自春主动到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马自春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并主动将涉案资金65万元追回。16、被告人马自春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及任职文件在卷。17、罗山县供销社2012年10月23日党委会议记录(马自春主持会议)在卷,证明关于烟花爆竹配送中心的项目申报,与会人员讨论认为该项目已建成,硬件和大部分软件已具备,申报省配套“以奖代补”资金途径可行,且市社有关领导亲临现场,目测了项目建成情况,认为可报。目前摆在申报面前的主要风险就是发票开具需要补缴税款,若按已发生支出308万计算,税费需要20万左右。大家认为,罗山县社目前尚无申报项目,将此项目作为一项尝试,由杨某负责,王某具体操作办理,业务、财务提供数据配合等内容。18、马自春2012年10月23日、24日的工作笔记记录复印件在卷。19、罗山县供销社2011年7月6日与潘某1签订的经营承包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的合同在卷。20、罗山县供销社2013年10月18日与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签订的65万元使用协议书在卷。21、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在卷。22、罗山县财政局拨款65万元的会计凭证、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的财务凭证在卷,证明2013年新网工程省级配套专项资金65万元拨付情况。23、罗山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12月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炮库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在卷。2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省级配套专项资金的通知在卷。25、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南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的意见在卷。26、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申报“新网工程”省级配套资金档案资料在卷。27、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记账凭证、罗山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收据在卷,证明罗山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六次从罗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购销有限公司收到预付工程款共计468万元。28、罗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罗编字(2002)46号文件在卷,证明县供销合作社是全县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为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对烟花爆竹等特殊商品有经营管理职权。29、罗山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1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在卷。30、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马自春全程同步录像光盘二张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自春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马自春辩护人辩称,马自春具有自首、全部退赃等情节,且该案系多种因素造成,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马自春系主动到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依法可以免除处罚;该案涉案赃款已全部追回,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马自春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自春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祖华审判员  丁 辉审判员  杨伯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向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