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3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冯国记与李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记,李忠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2891号原告:冯国记。委托代理人:从金平,无棣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忠义。原告冯国记与被告李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冯国记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国记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国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国记负担。审判员 陈真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