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4执2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刘秀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刘秀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2599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组织机构代码72749414-4。负责人周海良,行长。委托代理人陆薇,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孟德艳,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秀妹,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南阳镇洋边村光明路42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7101143527。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刘秀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刘秀妹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及证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于钟亮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邬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