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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贵良、孙秀娟等与刘占国、张孟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贵良,孙秀娟,刘占国,张孟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416号申请执行人:李贵良,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孙秀娟,女,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占国,男,195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张孟云,女,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贵良、孙秀娟与被执行人刘占国、张孟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来生审判员  任 蓉审判员  杨俊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梦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