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3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兰学、王朝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兰学,王朝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33执476号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立勇,理事长。被执行人杨兰学,男,195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柴堡镇要庄村人,住。被执行人王朝起,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柴堡镇要庄村人,住。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兰学、王朝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馆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馆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兰学、王朝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杨兰学、王朝起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馆陶县人民法院(2015)馆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金超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张秀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岳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