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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曾某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曾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59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神后镇东环路131。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199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西塔寺路180号453。被执行人曾某,女,199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清河街道办事处大冯居委会13组。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9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万冢镇牛庄村委王寨。平舆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3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曾某及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曾某、王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 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