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辖终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河北十里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戴敦邦、福州九九七七八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十里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戴敦邦,福州九九七七八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7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十里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工业区三号路99号。法定代表人:祁建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敦邦,男,汉族,193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审被告:福州九九七七八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132号福达商厦8楼。法定代表人:张家易。上诉人河北十里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里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戴敦邦、原审被告福州九九七七八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九七七八八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48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十里香公司上诉称:侵权行为地位于上诉人的生产地和销售地。原审被告九九七七八八公司不是侵权人。本案应由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十里香公司据此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2、将本案移送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戴敦邦、原审被告九九七七八八公司未做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戴敦邦的一审起诉状及相关起诉证据表明本案系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原审被告九九七七八八公司是否侵犯被上诉人戴敦邦的权利属于实体审理范围,本案中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规定,被上诉人戴敦邦作为原审原告,有权向原审被告九九七七八八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现有证据表明,原审被告九九七七八八公司住所地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审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十里香公司的上诉主张没有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代理审判员 魏 博代理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建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