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3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原潘潘与济源欣艺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潘潘,济源欣艺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3487号原告原潘潘,女,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贾华,系原告丈夫。委托代理人王小军,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源欣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凯旋城内A-2011、A-2012。法定代表人张合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桂玲,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原潘潘与被告济源欣艺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潘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翔宇审判员 李晋豫审判员 高庆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志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