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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4执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王伟与叶竹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叶竹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4执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执行人叶竹玉,女,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叶竹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寿宁县��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寿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伟于2016年4月22日向寿宁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竹玉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和财产申报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福建省省内银行的存款情况及寿宁县工商管理局、寿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寿宁县房管所、寿宁县土地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车辆、房产、土地的登记情况均无果,同时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认为本案可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定如下:终结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寿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审判员  陈燕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靖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