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孟存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存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485号被执行人:孟存良。本院在执行孟存良危险驾驶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孟存良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1122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迎君审判员 贾 谊审判员 贾颜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振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