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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4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郑智强与林建敏、林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智强,林建敏,林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4784号原告:郑智强,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建敏,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云华,女,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郑智强与被告林建敏、林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郑智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智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智强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郑智强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曾朱兴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人民陪审员  吴忠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游林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