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5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XX英诉宋巧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5民初765号原告:宋某甲,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男,系原告宋某甲之夫。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军,青神县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乙,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勤学,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某甲与被告宋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765元,由原告宋某甲负担。审判员 吴宣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阮枭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