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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6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董吉英等与芮高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其岭,董吉英,李秀英,宋广喜,宋新亮,芮高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6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宋其岭,男,194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已死亡。申请执行人董吉英,女,194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李秀英,女,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宋广喜,男,199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宋新亮,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芮高升,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宋其岭、董吉英、李秀英、宋广喜、宋新亮与芮高升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07)商刑初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芮高升未按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宋其岭、董吉英、李秀英、宋广喜、宋新亮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查控和经财产调查,查明芮高升现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执行标的额为159808.5元。宋其岭、董吉英、李秀英、宋广喜、宋新亮如发现芮高升具备执行能力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07)商刑初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霜梅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