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民终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民、李斌、王龙与被上诉人夏敬武、原审被告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民,李斌,王龙,夏敬武,刘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民终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民。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斌。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敬武。原审被告:刘涛。上诉人李民、李斌、王龙因与被上诉人夏敬武、原审被告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6)甘0802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民、李斌、王龙于2016年10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民、李斌、王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民、李斌、王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李民、李斌、王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祎晖审判员 张兴平审判员 宫在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阿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