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25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海平诉杨小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寨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平,杨小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225民初260号原告:王海平,男,汉族。被告:杨小平,男,藏族。原告王海平诉被告杨小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王海平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由原告王海平负担。审判员 黄 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海均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