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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2002号原告:李某,男,1978年6月3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何某,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冼××广东曜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翠莲,广东曜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李某在开庭时当庭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财产分割受理费4000元退回给原告。审 判 长  葛雪媚审 判 员  赖伟珍人民陪审员  何朝霞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 记 员  陈宗华书 记 员  陈宗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