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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3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包庆霞与马添翼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庆霞,马添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3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包庆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闽,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添翼。申请执行人包庆霞与被执行人马添翼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泰高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被告马添翼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包庆霞支付人民币1073724.8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1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5460元,由被告马添翼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费用由被告在赔付上述款项的同时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马添翼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包庆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于2016年2月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马添翼银行存款信息。2016年5月16日网上冻结被执行人马添翼在工商银行泰州高港支行11×××28账户1089184.8元,实际冻结金额42.53元,2016年10月10日网上扣划被执行人马添翼上述账户人民币2260元。2016年3月通过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2016年3月10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马添翼名下车牌号为苏M×××××、苏M×××××的小型汽车两辆,本次查封期限两年。2016年3月通过泰州市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股权及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在本院辖区内无股权及工商登记。2016年6月通过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16年6月2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马添翼享有份额的位于泰州市高港区春江路北侧的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泰房权证高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泰州国用(2010)第6877号],本次查封期限三年。2016年6月2日本院依法扣押被执行人马添翼名下苏M×××××小型汽车一辆,并启动评估拍卖。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令,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2016年9月2日,本院将车辆拍卖执行款700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2016年10月17日,本院将扣划被执行人马添翼银行存款2260元、车辆拍卖保证金20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多次通过电话、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包庆霞认可本院的查控结果,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谈话笔录、执行通知书、执行日志、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如需继续查封、冻结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将承担可能不利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措施予以认可,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系申请执行人行使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高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其财产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黄 松代理审判员  彭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康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