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1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政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政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71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田永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政勇,男,生于1987年,住陕西省略阳县。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受理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6)川0703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武政勇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家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政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