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63号申请执行人党某某,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司机。住调兵山中央大街X栋。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满族,住昌图县XX镇万家。本院在执行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1380号申请执行人党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二)项、十六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1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白 寒执行员 张占有执行员 王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