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树俊与陈国明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俊,陈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462号申请执行人李树俊,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浚县。被执行人陈国明,男,汉族,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浚县。申请执行人李树俊与被执行人陈国明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浚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飞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