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7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晓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晓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7290号原告:成都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青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秀建,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紫雯,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晓东,男,汉族,1972年2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成都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晓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9元,减半收取计64.5元,由成都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