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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02执1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康丽丽与马佳华、马祥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冻扣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丽丽,马佳华,马祥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502执1279号申请执行人康丽丽,女,生于1984年4月25日,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初中文化,厨师,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马佳华,男,生于2001年8月1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在校初中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马祥柱,男,生于1975年2月23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系被执行人马佳华的父亲,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在执行康丽丽与马佳华、马祥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马佳华、马祥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佳华、马祥柱向申请执行人康丽丽赔偿经济损失2766.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2841.3元,但被执行人马佳华、马祥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佳华、马祥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841.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永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 婷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