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谢文学与张淑云(静)、张振德、宋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文学,张淑云,张振德,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谢文学,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身份证号1504281966********。被执行人张淑云(静),女,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路*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308021963********。被执行人张振德,男,195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大佟沟街**号楼***室,身份证号1308021957********。被执行人宋艳,女,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大佟沟街**号***室,身份证号1308021963********。本院在执行谢文学与张淑云(静)、张振德、宋艳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淑云(静)、张振德、宋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谢文学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文学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随时再次申请对原生效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审判员 王恩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