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12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光火与孙科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火,孙科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2558号原告:杨光火,男,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委托代理人:斯友全,浙江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科禄,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266号富润大厦1层。负责人:黄韬。委托代理人:蔡泱,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杨光火与被告孙科禄、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杨光火于2016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火撤诉。代理审判员 冯 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郦利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