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1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与邵泰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邵泰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民初11215号原告: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杨浦区,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沈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林,系公司员工。被告:邵泰良,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原告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城公司)与被告邵泰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公告送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泰良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申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所欠物业管理费2,359.20元及滞纳金2,654.10元,合计5,013.30元。诉讼中,原告放弃滞纳金部分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本市闵行区301室房屋的产权人,原告对该物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每月支付物业服务费98.30元。但自2014年1月起,被告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多次催讨,均遭被告拒绝。被告之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故起诉至法院。被告邵泰良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申城公司系某城二期的前期物业服务单位,并于2013年与该小区的业主大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对坐落于本市闵行区的某城二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原告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商品房住宅:高层为2层及2层以上1.55元/月·平方米、1层1.15元/月·平方米,多层为1.13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用按季交纳,业主应在当季末月5日之前履行交纳义务,逾期交纳的,原告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按日加收千分之三滞纳金;合同为期五年,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另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被告邵泰良系本市闵行区301室房屋的产权人,该房屋为多层住宅,建筑面积为87.02平方米。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原告经催讨未果,遂至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申城公司与被告邵泰良房屋所在小区的业主大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包括被告在内的小区全体业主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作为业主理应根据房屋的性质、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及时履行付费义务。被告欠费未付的行为显属不当。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之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物业服务费以2,359.20元计,并自愿放弃滞纳金部分的诉讼请求,均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泰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2,359.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邵泰良负担(此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左玉国人民陪审员 王 莹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殷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