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3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徐某1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徐某1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06民初3405号原告周某某,女,199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代理人段新安,湖北松之盛(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某1,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原告徐某与被告徐某1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徐某于2016年9月21日去世,徐某继承人周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田在新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新安,被告徐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被告与徐某系兄妹,双方母亲尤某某于2012年11月10日去世,父亲徐某2于2012年12月8日去世。二老遗留位于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邮政局北院66.9㎡房屋一套。双方因继承协商未果,徐某起诉要求继承该房屋。后徐某于2016年9月21日死亡,周某某是徐某唯一继承人,要求继承徐某应继承的份额。被告徐某1辩称,要求将被继承人房屋过户到原、被告名下,原、被告共同继承,原、被告共有。经审理查明,徐某2与尤某某系夫妻,二人共育有两子女,即徐某1、徐某。尤某某于2012年11月10日去世,徐某2于2012年12月8日去世。尤某某、徐某2死亡后留有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樊城区字第000939**号,坐落位置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234号(北院),5幢221号,建筑面积66.9㎡。徐某与徐某1因继承该房屋协商未果,徐某于2016年8月15日诉至本院,后徐某于2016年9月21日死亡。另查明,徐某与周俊明于2013年1月7日离婚,徐某与周俊明于1995年6月19日生一女周某某。徐某去世后周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徐某1、徐某作为徐某2、尤某某子女,有均等继承徐某2、尤某某遗留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234号(北院)房屋(证号樊城区字第000939**号)的权利。徐某死亡后,周某某作为徐某唯一继承人有权继承徐某应继承的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继承人徐某2、尤某某遗留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234号(北院)66.90㎡房屋(证号樊城区字第000939**号),由原告周某某、被告徐某1均等继承,即原告周某某继承33.45㎡,被告徐某1继承33.45㎡。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原告周某某负担675元,被告徐某1负担6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4517010400036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交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田在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姝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