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民初3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关秀荣诉龙江县鑫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秀荣,龙江县鑫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3130号原告:关秀荣,女,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龙江县鑫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法定代表人:吴玉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关秀荣诉龙江县鑫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秀荣于2016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76元,因为缓交,故不予退还。代理审判员 刘承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