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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行终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百林与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派出所信息公开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行终23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百林,男,汉族,1941年8月26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上诉人王百林因与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派出所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311行初1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百林上诉称,上诉人起诉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符合立案条件。l、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理范围:第十二条第一款对行政拘留行政处罚不服:上诉依据这一法律规定,符合受理范围。2、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三、四款之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依据法律规定,符合起诉条件。3、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4、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王百林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派出所依法公开执法信息事宜,被告明确,诉讼请求具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审理。原审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311行初134号民事裁定书;二、指令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立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铁林审判员  曹 园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