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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双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翟庆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伦贝尔双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翟庆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47号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双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高台子岭东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波,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翟庆武,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双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翟庆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划拨被执行人翟庆武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商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审判长  陈金龙审判员  刘 铁审判员  肖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管延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