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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02执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廖甲荣、王飞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甲荣,王飞燕,刘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02执保243号申请执行人廖甲荣,男,汉族,1972年8月3日出生,住所地萍乡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王飞燕,女,汉族,1981年2月27日出生,住所地萍乡市。被执行人刘爱萍,男,汉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萍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执行人王飞燕、刘爱萍共同所有的位于本市玉湖新城58栋3-4楼的私有房产。担保人朱伟萍以其所有的赣J×××××福特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廖甲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爱萍、王飞燕共同所有的位于萍乡市玉湖新城58栋3-4楼的私有房产。二、查封担保人朱伟萍所有的赣J×××××福特牌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廖甲荣先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文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