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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19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山市龙仕旗服饰有限公司与广西大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龙仕旗服饰有限公司,广西大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1923号原告:中山市龙仕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张燕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守昌,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大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法定代表人:吴家雄。原告中山市龙仕旗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大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中山市龙仕旗服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龙仕旗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龙仕旗服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中山市龙仕旗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原告已预付)。审判员  冼伍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科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