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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4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巩芳与被邢志明离婚纠纷一案结案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芳,邢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结 案 决 定 书(2016)鲁0684执486号申请执行人巩芳,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蓬莱市村里集镇站马村。被执行人邢志明,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村里集镇石门口村。申请执行人巩芳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巩芳与被执行人邢志明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邢志明于2016年9月23日偿还欠款1800元交给巩芳,执行费50元交至蓬莱市人民法院,现该案已执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6)鲁0684执恢486号巩芳与被执行人邢志明离婚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