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皇明洁能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皇明洁能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执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军,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干部。委托代理人:张颖,天津华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皇明洁能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漓江路。法定代表人:黄鸣,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皇明洁能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鲁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审 判 长 陈居山审 判 员 刘书鸿代理审判员 梁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孔雪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