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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来安县白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滁州市禾发运输有限公司、来安县永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安县白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滁州市禾发运输有限公司,来安县永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陈应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522号申请执行人:原告:来安县白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安县新安镇塔山中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55630995-1。法定代表人:张文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滁州市禾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安县工业新区B区经一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05700481-1。法定代表人:蒋良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来安县永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安县工业新区B区经一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07093174-0。法定代表人:陈学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应贵,男,195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XX,男,1977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来安县白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市禾发运输有限公司、来安县永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陈应贵、XX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滁州市禾发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来安县白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13日按月利率18.66‰计算,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被告来安县永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陈应贵、XX对被告滁州市禾发运输有限公司应偿还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经申请人同意,该案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