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孙永涛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涛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04刑初40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公诉机关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永涛,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居民,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以泸龙检诉刑诉[2016]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永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绍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永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3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泸州市马潭区红星路润城小区路边对被告人孙永涛进行盘查时,从其身上搜出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一袋、甲基苯丙胺二袋(俗称“冰毒”),共计净重10.0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永涛当庭表示无异议。且有查获毒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告知书、检查笔录、称量报告及照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涉案财物保管登记台账、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地点指认照片,被告人孙永涛供述,视频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查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永涛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持有毒品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永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永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二、查获毒品予以没收。(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孙永涛的刑期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