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民初21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上海金顺典当有限公司与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顺典当有限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21761号原告:上海金顺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杨希鹄,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鹰,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晔,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齐明春。原告上海金顺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金顺典当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金顺典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金顺典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陆 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叶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