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5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延边中艺物业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与王世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中艺物业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王世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5民初697号原告:延边中艺物业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宗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住龙井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明,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住龙井市。被告:王世龙,男,住龙井市。原告延边中艺物业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与被告王世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延边中艺物业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中艺物业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中艺物业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延边中艺物业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家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