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执2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余建春因犯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2528号被执行人余建春,男,汉族,1984年2月21日出生,住市场上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余建春因犯盗窃罪,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翠屏刑初字第736号刑事判决,判处余建春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退赔被害人曾丽经济损失2535元。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余建春未能自动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及退赔被害人曾丽经济损失2535元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建春银行存款45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