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8执10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朱邦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朱邦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10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朱邦六,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8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划被执行人朱邦六在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榜支行账户存款43449.0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轶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