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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钟兰红与定远县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兰红,定远县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1228号申请执行人:钟兰红,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住定远县。被执行人:定远县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692824253Y(1-1)。法定代表人:樊宗仕,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钟兰红与定远县天宝物业管理有阴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定远县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开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定远县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13×××81账户上的存款22235元(含诉讼费5元,执行费23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文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俊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