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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03民初3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邢某某、鞍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邢某某,鞍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03民初3488号原告:徐某某,女,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告:邢某某,女,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告:鞍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鞍山市铁东区民生路1号。法定代表人:罗玉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住所:鞍山市铁东区219路28号。负责人:田泽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邢某某、鞍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张广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余款返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余倍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穆广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